一、施工过程坎坷,工程款支付艰难
2021 年初,我与河南瑞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河南瑞华”)授权项目经理赵云飞口头商定,由我独立承担长治市屯留区康庄工业园区纬三路、经五路建设工程的施工,付款方式为进场施工 2 个月后按月支付,项目结束撤场时付清款项。同年 3 月 1 日,我迅速组织人员、机械、材料进场施工。然而,在工程合同商谈期间,因施工现场土地手续不完善,河南瑞华以此为由拒绝与我签订合同。此后,为规避转包事实,河南瑞华更是以各种理由推脱,始终未与我签订书面合同。
实际施工 2 个月后,赵云飞以项目尚未回款为由,未按约定向我支付工程款,反而要求我先行垫付施工费用,并承诺后期回款时给予一定补偿。截至 2021 年底,河南瑞华仅向我陆续支付了 55 万元工程款。由于该款项远远不足以支付我垫付的各项费用,导致农民工工资、材料款、机械租赁费等欠款问题频发,相关人员纷纷向屯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申诉讨债。
2021 年底,屯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任高中玉组织我、承包人授权项目经理赵云飞,以及经开区管委会副主任西立公、实际负责项目的葛艳芬等人,就工程款问题召开会议。在会议中,高中玉主任明确知晓该项目实际由我施工,葛艳芬主任在施工过程中也直接向我下达施工指令(此次会议有录音为证)。会后不久,赵云飞退出项目管理,由孙旭玲接管并负责解决欠款问题。此后,河南瑞华授权孙旭玲为项目负责人,我与孙旭玲口头约定,后续施工仍由我独立完成,继续沿用之前与赵云飞的约定。并且,我与孙旭玲老公王老四的电话录音,以及与河南瑞华长治地区负责人郭存法的两段通话录音,均可证实孙旭玲、郭存法等人清楚知晓我为实际施工人这一事实。
2022 年底,该项目已接近完工,各工序均通过现场监理验收合格。根据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签注的付款意见,经开区已按工程进度向河南瑞华支付了 90% 的工程款,合计 4600 万元。经核算,我所施工图纸范围内已完成工程预算价格为 4309.7733 万元,扣除税金及利润后,我仅收回成本 3000 万元,加上图纸范围外的工程预算 389.0119 万元,我主张的工程款合计 3389.012 万元。然而,目前仍有包括借款 1090 万元和代付 373.5869 万元在内,共计 1925.4151 万元的工程款未得到支付,经开区和河南瑞华均对我的诉求置之不理。
二、信访与诉讼之路艰难,遭遇重重阻碍
2022 年底,在承包人河南瑞华及其授权项目负责人孙旭玲夫妇拒不支付剩余工程款的情况下,我在多方申诉无果的无奈之下,多次前往国家信访局上访。但每次信访后,问题均被转回属地屯留处理。令人失望的是,屯留经济技术开发区委员会主任高中玉与孙旭玲夫妇相互勾结,每次信访仅给予我书面回复,却未采取任何实质性的解决措施。
2023 年 3 月 15 日出具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显示,区政府分管领导、经开区主要领导、公安局、信访局等相关工作人员虽多次研判商讨解决办法,但最终以我和承包方在工程量核对、前期借款支付明细等方面存在较大争议,未能达成共识。2023 年 3 月 14 日下午,市委领导专题听取信访案件办理进展情况,并提出了处理意见,要求屯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尽快落实相关精神和要求。然而,我至今对该会议精神和要求一无所知,问题也未得到任何解决。
2023 年下半年,我无奈向山西省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在 2023 年底的一审判决中,仅因被告 1(河南瑞华)和被告 2(屯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对我的实际施工人身份不予认可,屯留区人民法院无视我提供的大量证据,包括 2021 年底高中玉组织的工程款协调会议录音,以及郭存法、王老四等人的通话录音等能够相互印证我实际施工人身份的关键证据,同时在河南瑞华未能提供涉案工程由其施工证据的情况下,草率认定无法认定我为涉案工程实际施工人,驳回了我的诉讼请求。
收到一审判决后,我在规定时间内向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4 年 4 月 22 日,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撤销山西省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法院(2023)晋 0405 民初 1412 号民事判决书,将案件发回屯留区人民法院重审,并明确指出一审应当查清我施工的工程范围、工程量、工程价款及被告人已向我支付的工程款数额后,结合在案证据依法作出处理。然而,案件重审已近一年,2024 年 9 月启动工程造价鉴定后,由于被告拒不支付工程款,我生活窘迫,债台高筑,直至 2024 年底才艰难筹集到全部鉴定费并缴纳完毕。但鉴定工作迟迟没有进展,2025 年 4 月 8 日,法院竟通知我停止鉴定,且对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定要求视而不见,我有理由怀疑屯留区人民法院存在官官相护、袒护被告人的行为,恐将作出不公正的判决。
三、承包人虚构走账,涉嫌违法犯罪
河南瑞华向法庭提交的付款凭证中,存在向霍晋耀、万建方、栗双贵、申琛 4 人私人账户大额转账 6 笔,共计 12347580 元的异常情况。经核实,这些转账均未用于该项目,明显属于孙旭玲夫妇伙同上述四人虚构走账、侵吞工程款、逃避个税的违法行为。更令人气愤的是,在我与被告的诉讼过程中,河南瑞华竟将这些虚构走账的转账记录作为其参与施工的证据提交法庭。具体如下:
2022 年 12 月 14 日,河南瑞华通过公司付款账号 263715541476 向霍晋耀私人中国建设银行账号 6214660280007162 转账 2049840 元,转账用途为 “屯留康庄工业园水泥”。但我作为实际施工人,在施工期间从未收到霍晋耀供应的水泥,该项目也无需如此大量的水泥,此笔交易纯属虚构,是河南瑞华非法转移公司项目财产的行为。
2022 年 12 月 15 日、16 日,河南瑞华先后两次向万建方私人账户转账共计 518 万元,用途为山西屯留纬三路经五路建设款、工资材料机械费等。然而,万建方仅在 2022 年 8 月、9 月份带领工人进行铺砖劳务作业,工费共计 106800 元,且其劳务工人工资已全部付清,不存在其他工资材料机械费等建设款,该笔交易同样虚构,属于非法转移财产。
2022 年 12 月 16 日、22 日,河南瑞华向申琛私人账户转账共计 3044740 元,用途为屯留纬三路经五路款等。但施工期间申琛从未向项目供过任何材料,也未参与任何施工,此交易虚构,是非法转移财产的行为。
2022 年 12 月 16 日,河南瑞华向栗双贵私人账户转账 2073000 元,用途为长治屯留工资材料机械费。但施工期间栗双贵未向项目供过任何材料,也未参与施工,不存在相关费用,该交易虚构,属于非法转移财产。
四、相关部门不作为,变相 “助纣为虐”
屯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不仅未积极处理河南瑞华拖欠我工程款的问题,反而为其违法行为提供保护。2021 年底,高中玉主任在组织的工程款协调会上明确知晓我垫资施工的事实,但在我信访时却故意遗忘,对承包人拒不支付工程款的问题推诿扯皮,不予处理。
为逼迫我,屯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 2023 年授意其平台公司屯留县羿锦企业孵化管理有限公司向屯留区人民法院起诉我,要求返还涉案工程 2022 年解决现场问题的借款 150 万元。事实上,该款项是孙旭玲以个人名义借给屯留县羿锦企业孵化管理有限公司,再转借给我用于处理现场问题。如果河南瑞华是实际施工方,完全可以直接出面处理现场问题,何必通过如此迂回的方式?且屯留县羿锦企业孵化管理有限公司此前从未向我讨要过该笔欠款,因为这笔款实际应作为我的工程款,只是以借款名义支付。一审判决我已用于处理现场问题事件的 553000 元不予返还,剩余 947000 元返还屯留县羿锦企业孵化管理有限公司。屯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不服,授意该公司上诉,二审维持原判后,仍不服判决,又授意其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最终被驳回。在诉讼手段无法达到目的后,屯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还联合河南瑞华向屯留公安局举报我欺诈,企图通过刑事手段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所幸屯留公安局经过调查后不予立案。
五、生活陷入绝境,亟待救助
由于被告长期拖欠工程款,我自有资金垫资施工却无法收回,失去经济来源的同时还背负巨额债务。如今,债主们纷纷向我逼债,我和家人的生活苦不堪言。2025 年 1 月 20 日,长治市屯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我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我解决农民工工资。如果我不是实际施工人,为何该责令改正决定书是向我下达,而不是向施工单位河南瑞华下达?目前案件正在重审且处于工程造价鉴定阶段,已持续近两年时间,生效判决结果遥遥无期。我已债务缠身,无力支付欠款,向案件受理法院提交的先予执行申请书也未得到支持。2025 年 2 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案件移交屯留区公安局,为避免进一步麻烦,我被迫高额举债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放工人工资约 25 万元。
在此,我恳请相关部门领导能够重视我的遭遇,彻查此事,督促河南瑞华和屯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支付拖欠我的工程款,严惩孙旭玲夫妇虚构走账、侵吞工程款等违法行为,纠正屯留区人民法院可能存在的不公行为,还我一个公道,让我和家人能够摆脱困境,恢复正常生活。
此致
敬礼!
来信人:那艳忠
联系电话:158011435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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