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新闻网云南6月18日讯 近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通知,旨在加快推进省内园区协作发展,通过建立利益共享机制,强化跨区域协同合作。该通知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及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力求推动各州(市)发挥比较优势,承接产业转移,优化产业布局。
通知明确适用范围涵盖云南省内跨区域园区协作,省际间协作可参照执行(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园区定义包括国务院及省政府批准设立的以制造业和生产性服务业为主的产业园区,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园区协作指政府推动的跨区域园区共建、项目落地等情形,利益共享则聚焦于合作双方政府间的财税利益与经济指标共享。
在协作类型上,通知提出多种模式:
- 园区合作共建:依托区域合作机制,通过共同投资、委托运管等方式,实现跨省、州(市)、县(市、区)的多维度协作。双方共享资金、管理、人才等优势,按权责对等原则协商税收和经济指标分享比例。
- 园区优化整合:在开发区目录修订中,以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为主体,整合相邻园区,统一规划管理,避免同质化竞争。跨片区共享项目的税收和经济指标由两地协商分享。
- “飞地经济” 发展:突破行政区划,支持飞出地向飞入地园区投资,解决资源分布不均问题。新增项目税收和经济指标按协议分享,原则上向飞入地倾斜,商定时限到期后收益归飞入地。
- 承接产业转移:支持企业跨区域迁移,双方协商税收分成、统计指标共享及合作期限等,促进产业升级和劳动力就业。
- 招商引资协作:州(市)或园区间通过共享招商信息、共担要素保障,按相关办法开展协作,形成全省招商 “一盘棋” 格局。
- 企业跨区域兼并重组或异地迁建:支持优势企业整合,兼顾地方利益,减少行政干预。兼并重组后的收入存量按既得利益分配,企业迁建后综合考虑迁出地和迁入地因素进行分配。
税收及经济指标分享办法如下:税收收入由园区所在地征管部门征收,地方税收收入涉及省级分享的按现行体制执行。州(市)、县(市、区)与合作方按协议确定税收分享范围、时限和比例,跨州(市)财力划转需经省财政厅办理。经济指标统计方面,转入地按现行制度统计核算,政府内部考核时按协商比例纳入双方口径,省际协作依照国家规定细化执行。协作双方需签订协议,明确协作模式、利益分配等,并报省级相关部门备案。
为保障机制实施,通知提出多项措施: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协商机制,发挥各方优势,促进产业转移集聚;抓好细化落实,鼓励各地探索适合自身的利益共享办法;强化政策支持,州(市)加大要素保障,省直部门研提配套政策,支持协作园区项目纳入省级重大项目;鼓励探索创新,运用多种协作类型参与园区建设,拓展利益共享渠道,根据实际调整完善。
该通知自 2025 年 6 月 18 日起实施,将为云南省园区协作发展提供有力政策支持,推动区域经济协同共进。(陈豆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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