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厂沦为假酒窝点:监管失职之痛与行业治理之思

当合法酒厂的生产场地、灌装设备沦为制假分子的 “帮凶”,不仅践踏了商标权益的法律红线,更击穿了酒类行业安全的信任底线。近日,山西青花汾古法酿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因为假冒注册商标酒类提供场地设备,被处以 9 万元罚款,这一案例虽涉事金额不大,却暴露出酒类生产领域监管漏洞与企业主体责任缺失的深层问题,为行业敲响警钟。

酒厂沦为假酒窝点:监管失职之痛与行业治理之思

从案件细节来看,这场 “合法外衣下的造假” 极具警示性。2023 年 2 月至 11 月,涉案人刘少杰在涉事酒厂内,利用其正规生产设施批量制造假冒 “泸川老窖”“宜宾大曲” 等知名品类白酒,11425 箱侵权产品堆积车间却未被企业察觉 —— 如此大规模、长时间的制假行为,发生在具备合法生产资质的酒厂内,折射出的是企业管理的全面失序。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作为核心管理者,对场地与设备的使用情况 “长期未履行合理监督义务”,这种 “放任式管理” 本质上是对自身主体责任的漠视,更是对商标法 “不得为侵权行为提供便利” 条款的公然违背。

值得注意的是,涉事酒厂虽未直接获利、且配合调查,最终仅被处以 9 万元罚款,未被没收违法所得或吊销证照,但这一 “从轻处罚” 的背后,更需警惕 “违法成本低于监管成本” 的潜在风险。对于注册资本 500 万元的酒厂而言,9 万元罚款能否形成足够震慑?若企业仅因 “未直接获利” 便得以减轻处罚,是否会变相纵容部分企业心存侥幸,对场地出租、设备使用等环节疏于监管,甚至沦为 “造假避风港”?答案显然是否定的。法律对 “提供便利条件” 的处罚,核心在于遏制侵权行为的滋生土壤,而非仅以 “是否获利” 作为唯一标尺。涉事酒厂的监管失职,已导致 1 万余箱假酒流入市场的风险,其对消费者健康、被侵权企业品牌声誉的损害,绝非 9 万元罚款所能弥补。

更深层看,此案暴露的不仅是单个企业的管理漏洞,更是酒类行业 “产线外租”“场地共用” 等模式下的监管盲区。近年来,白酒行业集中度提升,部分中小酒厂因产能闲置,存在将场地、设备出租给第三方的情况,若缺乏严格的资质审核与过程监管,极易成为制假分子的 “温床”。此次涉事酒厂生产的是晋慕牌、迎酒翁牌等自有品牌白酒,却放任他人利用其设施生产假冒产品,反映出部分企业在 “逐利” 与 “守规” 的天平上失衡 —— 既想通过出租资源降低运营成本,又不愿投入精力履行监管义务,最终酿成违法后果。

要堵住这类漏洞,仅靠事后处罚远远不够。一方面,监管部门需强化 “全链条监管” 思维,对具备生产资质的酒厂,不仅要核查其自有产品的质量与商标合规性,更要重点监管场地、设备的使用情况,对 “出租生产设施” 的企业建立专项台账,要求其定期报备承租方资质、生产品类等信息,一旦发现为侵权行为提供便利,应依法从严处罚,必要时吊销相关证照,形成 “不敢违” 的震慑。另一方面,行业协会需推动建立 “自律公约”,明确中小酒厂出租设施的资质标准、监管责任,引导企业树立 “安全比利益更重要” 的理念,避免因短期利益牺牲行业信誉。此外,被侵权企业也应加强 “源头维权”,通过技术溯源、市场巡查等方式,及时发现并举报制假窝点,形成 “监管 + 企业 + 行业” 的共治合力。

白酒行业既是传统产业,也是关乎消费者健康的民生行业,品牌信誉与产品安全是行业发展的生命线。山西青花汾古法酿酒厂的案例,为所有酒类生产企业上了一堂深刻的 “法治课”:合法资质不是 “保护伞”,生产设施更不能成为 “摇钱树”,唯有守住监管底线、扛起主体责任,才能避免沦为造假链条的 “帮凶”。对于监管部门而言,此案更应成为优化监管模式的契机 —— 唯有织密制度笼子、强化日常巡查,才能从根本上铲除假酒滋生的土壤,让消费者喝上 “放心酒”,让合法企业的品牌权益得到真正保障。

商务新闻网 李彬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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