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一中学教师猥亵学生获刑:斩断伸向校园的黑手需筑牢多重防线​

商务新闻网时评 □  李彬彬

近日,山西吕梁市第三中学教师董某某因多次猥亵多名学生,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6 年 5 个月,且终身不得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这一判决结果,虽为受害学生及其家庭带来了一定程度的正义慰藉,却也撕开了校园安全管理中的一道裂痕。案件背后暴露的教师招聘流程漏洞、校园监管缺位以及对未成年人保护机制的不足,值得全社会深刻反思。​

吕梁一中学教师猥亵学生获刑:斩断伸向校园的黑手需筑牢多重防线​

从案件细节来看,董某某的犯罪行为具有明显的隐蔽性与持续性,而其能够得逞,与学校在教师准入环节的严重失职密不可分。根据判决书记载,董某某 2024 年 3 月入职吕梁三中时,仅凭一份自荐书便获得临时聘任资格,相关证件、证明材料均不明确。作为一所公办初级中学,吕梁三中在教师招聘过程中,违背了最基本的审核规范。我国《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明确要求,学校招聘教职员工应当审查其是否具有犯罪记录、是否存在不适宜从事未成年人教育工作的情形,而吕梁三中显然未落实这一关键环节,为不法分子混入教师队伍提供了可乘之机。更令人费解的是,学校此前出具的说明中,还称董某某 “师德师风无不当行为”“教学成绩优秀”,这种与事实严重不符的评价,不仅反映出学校对教师日常师德监督的形同虚设,也让 “教学成绩优先” 掩盖了师德师风建设的重要性,形成了错误的价值导向。​

董某某在教室、器材室等校园场所实施猥亵行为,进一步暴露了校园日常监管的漏洞。法院认定,教室作为随时能进出、随时能发现犯罪行为的地方,属于公共场所,董某某的行为构成 “当众” 犯罪,且其作为教职人员,属于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犯罪情节恶劣。然而,在这些本该是学生安全学习的空间里,董某某却能多次实施不法行为而未被及时发现。这说明学校在校园场所管理、学生安全巡查等方面存在明显短板,既没有建立起有效的学生安全反馈机制,也没有对教师单独接触学生的行为进行必要的规范与监督。当学生遭遇侵害时,因恐惧、羞耻等心理不敢及时发声,而学校又缺乏主动发现问题的能力,最终导致侵害行为持续发生,对学生的身心健康造成了难以挽回的伤害。​

案件还折射出对受害未成年人心理保护的紧迫性。据受害学生家长李先生透露,其女儿自事件发生后学习成绩明显下滑,而其他受害学生也大概率面临类似的心理创伤。尽管政府提出提供免费心理辅导,妇联也开展了相关心理服务,但对于遭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而言,心理修复是一个长期过程,需要家庭、学校、社会形成合力。然而,在此次事件中,学校在案发后的应对明显滞后,既没有第一时间对受害学生进行心理干预,也未主动承担起相应的责任,反而将矛盾焦点转移,这种态度不仅让受害家庭寒心,也违背了学校保护未成年人的基本职责。​

从法律层面来看,法院对董某某判处有期徒刑 6 年 5 个月,并适用终身从业禁止,体现了我国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 “零容忍” 的态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明确强化了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惩处力度,规定对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实施性侵害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同时增设从业禁止规定,防止犯罪分子再次接触未成年人。此次判决正是这一法律精神的体现,但其意义不应止步于对单个罪犯的惩处,更应成为推动校园安全体系完善的契机。​

要彻底斩断伸向校园的黑手,需要从制度层面构建起 “预防 – 监管 – 惩戒 – 修复” 的全链条保护机制。在教师准入环节,教育行政部门应建立统一的教职人员背景审查平台,对拟聘用人员的犯罪记录、师德情况进行全面核查,杜绝 “无资质”“有问题” 人员进入教师队伍;学校需摒弃 “重成绩、轻师德” 的错误观念,将师德师风考核纳入教师日常管理,建立常态化的师德监督与反馈机制,鼓励学生、家长对教师不当行为进行举报。在校园监管方面,学校应加强对教室、器材室、办公室等重点场所的管理,规范教师单独接触学生的流程,安装必要的监控设备,同时通过主题班会、安全教育课等形式,提升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与能力,让学生知道如何识别侵害、如何寻求帮助。在受害学生保护方面,应建立专业的未成年人心理干预团队,在案件发生后第一时间介入,为受害学生提供长期、持续的心理支持,同时明确学校的赔偿责任,让受害家庭能够获得应有的法律救济。​

吕梁三中教师猥亵学生案并非个例,类似事件的反复发生,提醒我们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永远不能掉以轻心。校园是未成年人成长的重要场所,保障学生的安全与健康,是学校的首要职责,也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唯有筑牢制度防线、压实各方责任,才能让校园真正成为学生安心学习、快乐成长的净土,才能让每一个孩子都能在阳光下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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